1. 前言
墮胎可分為治療性和非治療性兩種。
在歷史上,無論是醫學或是倫理學,母體總被認為比胎兒更重要,故此,治療性墮胎是合法的,而非治療性墮胎則是非法的。
墮胎常用的方法有「強力吸取」、「刮宮法」、「鹽水淹沒」等,無論那種方法,墮胎都潛在危險,嚴重影響母親的身、心、靈,除此,也涉及胎兒的生死問題,所以,墮胎是一個倫理道德的問題。
2. 倫理討論
一般對墮胎的討論焦點在於胚胎是否「人」的問題:
l 倘若胎兒是人的話,墮胎就等同於殺人。
l 如果胎兒不是人的話,女性就有自決權益和私生活權益,有權終止懷孕的狀態,墮胎只不過是割除一團肌肉或細胞組織而已,根本與倫理沒有關係。
在傳統文化的角度來看,中國人一般視胎兒是有生命的獨立個體。若孕婦不幸去世,會稱之為「一屍兩命」。在此觀念下,墮胎就等同奪走生命,與 殺人無異。然而,從法律角度來看,胎兒不是「人」,「人」是指完全脫離母體後並擁有一套獨立的循環系統,所以非法墮胎並非謀殺,而是另一條獨立的罪行─墮胎罪。
胎兒是否算得上是「人」呢?這問題涉及人的生命應始於何時?有關這個討論,至少有以下六個不同的看法:
1 卵細胞受精後:大約24
小時。
2 結合體成功植上子宮壁後:約由受孕後6-7
天至妊娠第2週。
3 胚胎略具人形,有固定的心跳和腦電波:約第3-8 週,在第8週開始,胚胎改稱為胎兒。
4 母親感到胎動後:第12週後。
5 胚胎移出母體後仍能養活時:大約在20-28
週。
6 嬰孩出生後:40週則可分娩。
從卵細胞一直發展到胎兒,在整個階段中,胎兒並非純綷是一堆組織,卵細胞與胎兒雖然在外表上和內在的構造上有極大的差別,但卻同屬一個生命的發展階段。
l 胎兒就是人,具有與成人一樣的權利,因此,一切形式的墮胎都是不道德的。
l 胎兒從懷孕開始就是人,具有與成人一樣的權利,但是胎兒的權利卻不可高於母親的,因此,只允許治療性的墮胎。
l 胚胎沒有完全的生存權,但是它有成為人的潛力,因此也應該有某些權利,因此,墮胎只可在妊娠的早期進行,或是當胎兒可能會有嚴重殘障的情形,或是當懷孕會威脅母親的健康或生命時。
l 胎兒不是人,胎兒只是婦女身體的附屬物,其性質甚至和盲腸沒有兩樣,故此,婦女有絕對的權利處置自己的身體,在必要的時候,婦女隨時都可以實施墮胎。
3. 基督教觀點
3.1.基本原則
27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(創世紀一27)
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,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14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奇妙可畏,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15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處被聯絡,那時,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。16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,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
(詩篇一三九13-16)
l 指出生命即使在形成中,上帝已經知道他的出現,知道他的靈魂是真實的。
l 可畏:不是指可怕,乃是指可敬畏,意思是說上帝創造生命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,上帝把生命看得非常重要,因此,人亦要以敬畏的心看待生命。
1眾海島啊,當聽我言!遠方的眾民哪,留心而聽!自我出胎,耶和華就選召我;自出母腹,他就提我的名。(以賽亞書四十九1)
4耶利米說:「耶和華的話臨到我,說:5『我未將你造在腹中,我已曉得你;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別你為聖;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。』」(耶利米書一4-5)
15把我從母腹裡分別出來,又施恩召我的神。(加拉太書一15)
l 這三段經文的共同點,就是指出人在胎兒階段,仍在母腹中,生命的軌跡已經被規劃出來,蒙上帝的使用。
思考墮胎這件事情,不要只是從單純的一句兩句聖經的話去作判斷;因為聖經啟示了我們很多的東西,是讓人的生命變得更有尊嚴的。
正如耶穌所說兩條最大的誡命,就是說你要盡心盡力愛主你的上帝,這是最大的,第二個就是愛人如己,也就是要愛週遭的人,這是最大的律法,那要怎麼愛,那這個變成就是我們要去實踐的東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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