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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助母安樂死判緩刑
〔本報專訊〕廣州一名外地民工購買劇毒農藥,給半癱母親飲下後中毒身亡,被控故意殺人罪。民工辯稱,是應母親強烈要求才犯案,鄰居及親友也力證民工平日十分孝順母親。
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動機確有值得寬宥之處,對社會危害也輕,故判處監禁3年、緩刑4年。內地輿論普遍同情這宗「安樂死」案。(明報2012年06月01日)
1 上文的個案,犯事者值得同情嗎?(2分)
值得同情,因為犯事出於孝順,聽從母親的強烈的要求 / 想減輕母親的痛苦。
不值得同情,即使出於孝順,也不可殺人,殺人是違法的。
2 法院認為個案中民工的做法「對社會危害也輕」。部份人士不認同這句判詞,你認為他們所持的倫理觀點是甚麼?請寫出其中兩項。(4分)
第一項:法律失去存在責任,沒有保障人的生命。
第二項:鼓吹人可以採用逃避的方法來面對痛苦,而不是正面或積極地去生活。
3 「孝順」與「珍惜生命」這兩個價值觀作比較,你認為哪一個更重要?請寫出其中兩項理據。(4分)
孝順重要:
1 因為百善以孝為先,聖經亦教訓我們要孝順父母。
2 父母是我們的本源,所以我們必須孝順父母。
珍惜生命重要:
1 因為失去生命,任何事情都不能做,包括孝順。
2 生命是上帝賜予的,我們無權去選擇生命的去留。
4 填寫基督教反對安樂死的觀點。(10分)
聖經以 創造 來說明人跟上帝的關係建基於 謙卑 和順服,但安樂死卻是企圖否定上帝擁有生命 主權 的作法,這屬於 褻瀆 上帝的行為。而且安樂死的行為亦涉及人把自己 絕對 化,意思是把 世界 放在自己的意志下,以安樂死來作為自己欲望的 工具 ,就像巴別塔事件中人要築塔高聳入天的 動機 ,這都是企圖以自己為是非、善惡的 標準 ,把自己抬高至與上帝同等 地位 的一種象徵表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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