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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

婚姻以外的性行為 工作紙


1    下文節錄自張筱苓《青少年婚前性行為因素之探討》,根據提供的詞彙,補上缺漏的地方。 (9)
心理學家佛洛依德指出人們在兒童期就已經有 性衝動 ,以前,人們在十三、四歲就可以透過 婚姻 來滿足的性的需求,減少性問題的發生,但是,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,現代人因應教育和工作的需求而普遍 晚婚 ,可是身體的發育不會因此而變得 晚熟 ,相反,現代社會的飲食資源豐富多樣,人們的 性器官 成熟的年齡有提前的趨勢。由於性的成熟, 性驅力 也有所升高,所以,青少年感受到越來越多的性興奮和性緊張,他們想宣洩這些興奮和緊張的內在傾向亦越來越強烈。由此可見, 性成熟 的提早,使青少年更早面對性的衝動,不過,在社會結構的變遷與晚婚的趨勢下,青少年的 性生活 無法獲得正當的抒解,因而產生很多婚前 性行為 的問題。

2      有些人認為「嫖妓是私人的事,雙方你情我願,而亦為對方提供酬勞,是公平交易,根本沒有什麼大不了。」請引用三段聖經經文,說明基督教反對嫖妓的原因。(6)
經文1不可姦淫。
說明1摩西用戒命來保護婚姻關係的貞潔,嫖妓是姦淫行為的一種,破壞婚姻神聖與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
經文2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床也不可污穢;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神必要審判。
說明2嫖妓是一種「苟合行淫」,因此,保羅吩咐人要以貞潔來尊重婚姻,行淫者必受報應,神一定會審判。

經文3人所犯的,無論甚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,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

說明3嫖妓是一種行淫的罪行,因為嫖妓的行為直接得罪身子,但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,因此,嫖妓行為就是污穢聖靈所住之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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